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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下月实行“新版”政府定价泊车收费标准

中国房地产网

2024-04-16 17:40

中房报记者 陈标志 海口报道


业主与物管企业协商议价的,按照市场调节价;不具备协商议价的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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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海口市发改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对公立医疗机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市区地段占用公共资源等停车设施车辆停放,进行明确的服务费收费标准。


记者了解到,该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较此前收费标准有所微调,“新版”收费标准从5月15日开始实行。


上述通知称,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此类小区,仍按照业主与物管企业协商一致的价格收取停车服务费。


对于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该通知明确,占用业主共有车位停放车辆,所缴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属于业主共有;占用或租赁规划的车位(含人防工程)停放车辆,所缴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属于产权人(或投资人)所有。管理服务费归物业服务人所有。


另外,业主已取得车位产权的,只缴纳管理服务费(未停放车辆的,管理服务费按燃油汽车管理服务费减半收费)。产权车位中的子母车位停放两辆车时,第二辆车管理服务费减半收费(同时停放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时,第二辆车按新能源汽车管理服务费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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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通知称,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价费规〔2021〕2号)规定执行。即仍按照原标准进行收费。


对于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旅游景区(点)配套的停车设施,以及海口市区占用公共资源等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燃油汽车、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车辆,另一种是新能源汽车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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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明确,机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等停车楼(含地下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为因交通肇事或违章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相关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单独审批发文。


该通知自2024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文和海发改规字〔2019〕2号文同时废止。

编辑: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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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海口 泊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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